泰安市金土地测绘整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济南市章丘区自然资源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4158号

原告:***,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原告:***,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霞,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章丘区自然资源局(原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绣惠大街4100号。

法定代表人:韩惠民。

被告:泰安市金土地测绘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创业路以东、振兴街以北“京润华庭”14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时鹰。

被告:山东明瑞土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443号1栋1401室。

法定代表人:郭洪杰。

被告:泰安市龙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安区上高乡宁家结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广刚。

被告:毕四金,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与被告济南市章丘区自然资源局、泰安市金土地测绘整理有限公司、山东明瑞土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泰安市龙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毕四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兴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丽

书 记 员 魏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