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4158号
原告:***,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原告:***,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霞,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章丘区自然资源局(原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绣惠大街4100号。
法定代表人:韩惠民。
被告:泰安市金土地测绘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创业路以东、振兴街以北“京润华庭”14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时鹰。
被告:山东明瑞土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443号1栋1401室。
法定代表人:郭洪杰。
被告:泰安市龙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安区上高乡宁家结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广刚。
被告:毕四金,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与被告济南市章丘区自然资源局、泰安市金土地测绘整理有限公司、山东明瑞土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泰安市龙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毕四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兴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丽
书 记 员 魏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