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路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华耀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路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4财保7号
申请人:北京华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焦会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路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0年2月17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路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6,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2020年3月13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2020年4月15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其余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华耀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路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756,3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301.50元,由北京华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纪昀
书记员纪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