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通报社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交通报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32725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大街120号1号楼12层1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交通报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三区13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蔡玉贺,总经理。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国交通报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雷恩强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洁
书  记  员   张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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