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32725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大街120号1号楼12层1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交通报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三区13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蔡玉贺,总经理。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国交通报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雷恩强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洁
书 记 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