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通报社有限公司

中国交通报社有限公司与中世吉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1民初12700号

原告: 中国交通报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三区13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蔡玉贺。

被告:中世吉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永安街143号镇政府办公楼415室-3606(太师屯镇集中办公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林达大厦A座24层。

法定代表人:陈焕平,总经理。

原告中国交通报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世吉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诉称:中国交通新闻网是原告主办的,是全国交通运输行业唯一的行业新闻网站,也是唯一覆盖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城市交通等大交通领域的新闻网站。中国交通新闻网拥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权威资质,在中央网信办排名中稳居行业前列。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原告立即组织力量,在中国交通新闻网站头条位置开设“疫情防控
交通在行动”专栏,通过“头条”“一线人物”“图解”“各地”等专题宣传交通运输系统在抓好疫情防控,有序有力推动复工复产工作中的做法,受到各界广泛好评。被告系中国交通在线网主办单位,其网站与原告的中国交通新闻网存在竞争关系。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利用中国交通在线网越过中国交通新闻网主页,直接对“疫情防控
交通在行动”进行链接,其行为足以使访问者误以为中国交通在线网是该专栏的开发制作者,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删除链接、停止侵权;2、支付赔偿金150
000元;3、支付维权合理开支21 020元 ;4、在《中国交通报》《法制日报》《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中国交通新闻网及中国交通在线刊登不少于200字的声明,以消除影响。

被告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本院查明,被告中世吉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永安街143号镇政府办公楼415室-3606(太师屯镇集中办公区),但其并未在该地址办公,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林达大厦A座24层。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另本案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本院辖区内,因此本院对于本案无管辖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员   刘虹蕴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朱 伟
书  记  员   潘 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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