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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终56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交通报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三区13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蔡玉贺,党委书记、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国交通报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5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茵
审  判  员   田 璐
审  判  员   陈文文
二○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沈 力
法 官 助 理   徐
书  记  员   张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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