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7885号
原告:中国交通报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三区13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世吉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永安街143号镇政府办公楼415室-3606(太师屯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交通报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世吉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原告中国交通报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交通报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