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景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民初286号
原告:***,女,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沈阳市于洪区。
原告:李敏,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贵超,山东成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景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168578834X,地址:沂水县许家湖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陈长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奎,山东天达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洲,系公司副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胡安军,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原告***、***、李敏与被告山东景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胡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李敏于202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4元,减半收取计652元,由原告***、***、李敏负担。
审 判 员  高 晓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黄传凤
书 记 员  张善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