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3执1364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住沂水县。
被执行人:山东景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许家湖驻地。
法定代表人:陈长利。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景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景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在81×××38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0064.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景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81×××3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510.4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 晓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