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3民初1193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品宏,沂水宏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告山东景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沂水县许家湖驻地。
法定代表人:陈长利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景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建荣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盛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