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景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景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3执136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住沂水县。

被执行人:山东景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许家湖驻地。

法定代表人:陈长利。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景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景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2XXX674,010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98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 晓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李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