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景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景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3执136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住沂水县。

被执行人:山东景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许家湖驻地。

法定代表人:陈长利。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景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景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350.4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 晓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李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