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3执保3号
申请人:***,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申请人:山东景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许家湖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景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景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申请人购买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山东景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满一年。
以上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处分。
续行查封的,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