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瑞建筑有限公司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02民初2290号
原告:陕西升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闫新成,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陕西旺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鑫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张新红,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学军,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市临渭区民政局,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楼。
负责人:王超锋,系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升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鑫瑞建筑有限公司、渭南市临渭区民政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升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升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8元,减半收取1199元,由原告陕西升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红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