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瑞建筑有限公司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02民初5759号
原告:***,男,199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柱,男,汉族,1969年1月16日出生,住渭南市临渭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渭南市鑫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张新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学军,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东兴,男,1976年6月6日出生,住渭南市临渭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原告***与被告渭南市鑫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樊东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渭南市鑫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樊东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渭南市鑫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樊东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22元,减半收取766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 渭 芳
人 民 陪 审 员 韩 渭 良
人 民 陪 审 员 刘 秋 侠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雷 明
书 记 员 刘 源 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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