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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渭南市鑫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02民初5759

原告:***,男,199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柱,男,汉族,1969年1月16日出生,住渭南市临渭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渭南市鑫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张新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学军,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东兴,男,1976年6月6日出生,住渭南市临渭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原告***与被告渭南市鑫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樊东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923日立案后,原告***201912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渭南市鑫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樊东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渭南市鑫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樊东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22元,减半收取7661元,由原告***负担。

           田 渭 芳

人 民 陪 审 员    韩 渭 良

人 民 陪 审 员    刘 秋 侠

 

0一九年十二十三

 

             

           刘 源 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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