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瑞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鑫瑞建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20)陕0502执1505号

***、***、陕西鑫瑞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鑫瑞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陕0502民初21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鑫瑞建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调解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8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482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鑫瑞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鑫瑞建筑有限公司自觉履行案款589825元,并全部返还申请人***。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鑫瑞建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承办人:杨李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