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民初2040号
原告:***,男,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渭南市崇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鑫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辛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陕西鑫瑞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38510.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被告招原告为汉华原上工程第三标段工地杂工。2021年9月6日,原告在工地进行杂物清理工作时,被扁钢重力反推摔倒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原、被告经协商未果后,引起诉争。
本院认为,被告于2020年5月10日将汉华原上项目中劳务清工劳务承包给陕西秦渭建材有限公司,陕西秦渭建材有限公司雇佣原告为工地杂工并向原告支付工资。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