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23184号
原告:天津贻成化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邱万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关村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中关村科技园泉州道3号。
原告天津贻成化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关村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贻成化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贻成化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韩俊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 畅
书 记 员 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