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金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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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24民初3889号
原告:***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百步镇南龙潭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307401917A。
法定代表人:胡连法,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曹新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22411683。
法定代表人:朱金元,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正式立案。原告于同年10月1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25元,财产保全费3522元,合计4547元,由原告***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晓炯
二○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高毓珑
书记员徐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