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8财保446号之一
申请人:姑苏区国良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广济南路19-1号2F-14-001。
经营者:***,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15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申请人姑苏区国良钢管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金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2023)苏0508财保4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金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姑苏区国良钢管租赁站现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金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金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樊 蓉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