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宏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欧谷游乐(惠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3民终42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宏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继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先进,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媛元,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欧谷游乐(惠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晨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绪宏,广东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宏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宏璟公司)与上诉人欧谷游乐(惠州)有限公司(简称欧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法院(2021)粤1324民初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宏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先进、田媛元,上诉人欧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绪宏到庭参加二审调查、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璟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1)粤1324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欧谷公司向宏璟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1269537.48元,并以1269537.48元为本金向宏璟公司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实际竣工之日2020年1月5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日止);2.撤销(2021)粤1324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宏璟公司向欧谷公司支付水电费3200元,罚款1000元,以上合计4200元;3.撤销(2021)粤1324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4.由欧谷公司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本诉部分一、宏璟公司与欧谷公司所签订的《欧谷山语泉售楼中心幕墙工程合同》计价方式约定为总价包干,合同约定总价为3769537.48元,鉴定机构不应调整合同总价。本项目为总价包干的计价方式,在施工过程中,宏璟公司与欧谷公司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协商一致对合同所约定的部分材料进行了变更,宏璟公司按照在住建局备案的欧谷山语泉售楼中心幕墙工程项目图纸进行施工,并于2020年1月5日完工交付欧谷公司使用,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欧谷公司代理人也认可了现场施工变更这一事宜,宏璟公司与欧谷公司虽然对现场材料进行变更但是没有对合同总价进行了变更,欧谷公司作为专业的建设单位,若合同价款进行了变更,欧谷公司可以:1、因现场材料变更向宏璟公司发函需要调整价格;2、在会议纪要中记录现场材料的变更需要而调整价格;3、因现场材料变更与宏璟公司签订调整价格的补充协议;4、在微信聊天记录、电话聊天记录中告知向宏璟公司的工作人员现场材料的变更需要调整价格等;但欧谷公司均未提交任何施工过程中关于需要变更工程价款的证据,这也从侧面可以证明双方并没有约定变更《欧谷山语泉售楼中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总价。鉴定机构不尊重合同约定的总价包干的计价方式以及双方对现场实际施工材料的约定出具鉴定结论,严重损害了宏璟公司的合法权益,宏璟公司认为合同约定总价为3769537.48元,鉴定机构不应调整合同总价。二、惠州市建鑫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出具关于《关于对造价鉴定结果存在异议的质证》的回复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书》的结论前后矛盾,合同总价不应被调整;2021年10月15日,惠州市建鑫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出具关于《关于对造价鉴定结果存在异议的质证》的回复:12.鉴定报告现状对比分析表显示的工程量存在异议;12.1关于鉴定报告现状对比分析表序号1的铝单板屋面单价的异议:1.单价分析表中未计算50mm保温棉,需增加计算,参加JD-35等;2.屋面铝板全部为弧形+异性铝单板,单价240元/㎡单价过低;3安装费过低。回复:1补充鉴定增加50mm保温棉计价;2.屋面铝单板价格根据“第四条第二款第6项”约定,参考合同清单中“铝板幕墙”分析表中子目25mm铝单板价格(240元/㎡);3.安装费根据屋面铝单板价格根据“第四条第二款第6项”约定:“合同总价及综合单价分析表中各子目单价均为固定价,不因市场价格波动或其他风险而进行任何调整”,安装费不作调整。惠州市建鑫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明确的知道本合同系总价包干的合同,且合同总价及综合单价分析表中各子目单价均为固定价,不因市场价格波动或其他风险而进行任何调整。但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书》中错误调低了合同总价,严重的损害了宏璟公司的合法权益,《欧谷山语泉售楼中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总价不应被调整。三、《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书》的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严重的损害了宏璟公司的合法利益。惠州市建鑫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所作出的两份《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书》变更后的合同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且两份鉴定报告中的单价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果一定要对欧谷山语泉售楼中心幕墙工程项目进行鉴定(不按照总价包干的计价方式),宏璟公司认为鉴定机构应对鉴定所涉及的工程单价重新询价。一审法院依据该份鉴定报告认定欧谷山语泉售楼中心幕墙工程项目的总价为3250565.3元,该价格明显偏低且与现场的实际施工总价不符。反诉部分原审法院认定宏璟公司需要支付维修费25060元,事实认定错误,该部分费用宏璟公司无需承担。欧谷公司所提交的发票的内容跟合同完全无法对应,项目名称显示两个项目也非一个项目,且欧谷公司也没有提交支付的银行流水。另外,欧谷公司提供的《欧谷山语泉营销中心幕墙维修工程合同》《欧谷山语泉营销中心工程结算书》均无签章,无法确定真实性,宏璟公司在质证阶段已经对其三性予以否认。原审法院在没有任何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宏璟公司需要承担25060元的维修费,严重侵犯了宏璟公司的合法权益,恳请依据事实及其证据改判宏璟公司无需承担25060元的维修费。宏璟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施工图完成并交付使用,欧谷公司却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宏璟公司垫付了大量工程款以及农民工工资,欧谷公司应当为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欧谷公司二审辩称:因为宏璟公司没有完全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和施工图纸施工,对材料也进行了调换,所以总合同的包干价应该以鉴定结论为准。
欧谷公司上诉称:欧谷公司认为龙门县人民法院(2021)粤1324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对欧谷公司反诉部分认定事实错误,理由如下:一、欧谷公司一审反诉的赶工措施费、延期违约金请求,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涉案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2020年1月10日,延期交工21天。欧谷公司工程部于2020年1月10日发函致宏璟公司《工作联系单》及2019年12月31日欧谷山语泉项目监理会议可以证实,且宏璟公司没有工程验收报告。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宏璟公司已经承认没有按合同工期交工。因此依据以上合同条款及证明资料,赶工措施费200000元是为了保障涉案工程如期完工交付而约定支付,但宏璟公司延误完工交付工程,因此该赶工措施费甲方无须支付支付,应从工程造价总价中予以扣除。工期延误违约金按每天5000元计算,工期延误违约金合计21天×5000.00元=105000元,宏璟公司应支付给欧谷公司。二、一审判决宏璟公司向欧谷公司支付维修费25060元正确,应予维持。三、宏璟公司应向欧谷公司支付工程造价差额175786元,理由如下: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中,宏璟公司从未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未完全按施工图纸施工,在工程量计算中欧谷公司是按实际施工计算,而建鑫造价是按施工图计算,因此工程量差异很大,影响工程造价差额为175786元,宏璟公司应支付给欧谷公司。四、鉴定机构鉴定屋面保温棉价格为每平方米46元,但欧谷公司咨询的实际造价仅仅为每平方米14.3元,其中的差额30000元,宏璟公司应支付给欧谷公司。五、一审判决宏璟公司向支付欧谷公司水电费3200元正确,应予维持。六、总包配合服务费按分包工程总造价的4%计算,暂计100000元宏璟公司应支付给欧谷公司。七、罚款6000元有施工违规处罚资料证实,宏璟公司应支付给欧谷公司。
宏璟公司二审辩称:关于欧谷公司上诉请求,坚持一审针对反诉请求部分的意见,请求驳回欧谷公司的全部的上诉请求。
宏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欧谷公司向宏璟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1269537.48元;2.判令欧谷公司以1269537.48元为本金向宏璟公司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实际竣工之日2020年1月5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天计算,暂计至2020年11月30日,利息为50080.64元。3.判令欧谷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诉讼财产保全费。
欧谷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决赶工措施费200000元在鉴定工程价款予以减除;2.判决宏璟公司支付违约金105000元;3.判决宏璟公司支付维修费25060元;4.判决宏璟公司支付工程造价差额175786元;5.判决宏璟公司支付屋面保温棉价格差额30000元;6.判决宏璟公司支付施工期间水电费3200元;7.判决宏璟公司支付总包配合服务费100000元(暂计);8.判决宏璟公司支付罚款6000元;9.判决宏璟公司承担本诉和反诉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广东宏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经番禺区工商局准予,变更公司名称为“广东宏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1月8日,宏璟公司(乙方)、欧谷公司(甲方)共同签署《欧谷山语泉售楼中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主要约定如下:工程名称为欧谷山语泉售楼中心幕墙项目工程,工程地点为惠州市龙门县龙田镇石龙头村。宏璟公司负责施工图深化设计、经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及相关设计变更通知对欧谷山语泉售楼中心幕墙工程进行装修,乙方以包设计、包设计审查通过(不含审图费),包人工、包材料、包损耗、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市场风险、包检测检验、包验收合格、包税金等综合单价包干形式承包本项目;合同约定工程开工日期为2019年11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12月20日;工程总价为3569537.84元(含税),另加赶工措施费20万元,合同总计金额3769537.84元(含税);工程款付款方式:自签订合同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预付材料备料款150万元;完成幕墙骨架工程后经甲方及监理单位现场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乙方向甲方申报形象进度款支付申请表,甲方收到申请表和齐备完善的相关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审核完成七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100万元进度款;其全部施工内容完成后,由乙方向甲方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工程款总价的85%;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或欧谷公司使用一个月后,经审核无异议,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工程款总价的97%;甲方在审核过程中对工程质量、工程量等有异议的,双方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结付相应工程款;工程剩余3%结算款为保修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甲方15天内支付;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乙方应承担违约金5000元,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总承包单位提供水电三级源点(如不能提供水电源点,也可按总承包单位现有水电源点情况适当提供,但须满足本工程施工接取水电源的需要),乙方需自行安装水表、电表并承担水、电费(须分摊总表线路损耗),将由乙方自行缴交给主体施工总承包人。乙方进场施工时,在甲方或委托的监理组织下,乙方应与总承包单位办理场地移交手续,以明确所移交场地的范围、条件及相互责任。因总承包单位延期移交或甲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可申请工期顺延。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工程所在地相关规范的规定。甲方有权就乙方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的情况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乙方未在限期内整改达标的,每违反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0元违约金。签订合同后,宏璟公司于2019年11月3日进场施工,施工期间宏璟公司根据欧谷公司要求完成工程项目,欧谷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将该项目正式投入使用。截止2019年12月30日,欧谷公司向宏璟公司支付了250万元工程款。2019年12月25日,欧谷公司、宏璟公司双方相关工作人员开会就影响工期因素、增加工人施工、窗扇安装等进行了商讨。宏璟公司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9月23日期间,就有关影响施工进度、整改、验收、支付进度款等向欧谷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单》(编号为001至010),其中001号《工作联系单》内容:一、按合同进度款申请条款,我司完成幕墙龙骨申请进度款100万元,2019年12月9日申请递交,2019年12月13日甲方批复完毕后返还份原单,进度款至今仍未支付,造成我司资金流转十分困难,影响项目正常运转,导致材料因材料款无法发货及工人消极怠工;二、外架二次调整延误:外架调整事宜,从我司进场开始就多次提出外架影响格栅安装,2019年12月15日甲方例会才确定2019年12月16日早上开始调整外架,后拖延至2019年12月18日下午才改架完成,我司二层固定玻璃于2019年12月15日已完成,因外架未调整二层开启扇也无法安装,继而影响格栅安装;三、阳台反坎浇筑、抹灰、窗边收口影响:东侧二层阳台栏杆反坎,2019年11月28日甲方例会上,我司已提出反坎尽快浇筑并抹灰,以免影响后续施工,2019年12月10日甲方例会明确2019年12月11日阳台反坎开始施工,反坎施工完后一直未拆模、抹灰,2019年12月15日甲方例会才再次明确阳1台反坎拆模、抹灰时间为2019年12月16日,后拖延至2019年12月19日东北侧梁及窗边抹灰收口完成,延误我司氟碳漆及格栅安装;四、一层玻璃安装工作面移交影响:困1层大玻璃高4220mm,安装难度大,需拆除外架后平整场地后安装,2019年12月22日拆除完东北侧外架,2019年12月22日甲方例会安排东北侧开挖管线沟渠,明确2019年12月24日下午平整完东、北侧地面后移交工作面给我司安装玻璃,现至今2019年12月16日东、北侧仍在开挖未回填、平整场地,未移交工作面;五、东侧一层空调格栅位置,至今未平整地面、浇筑混凝土,导致我司格栅龙骨及格栅无法安装。002号《工作联系单》内容:2020年1月9日现场东面一楼中空玻璃内片破裂一块,现场发现后立即对破裂内片进行清理并对破裂边缘进行打胶处理避免刮蹭伤人,比片玻璃外片仍完好,并不影响贵司售楼部外围的整体功能性及正常使用。因钢化玻璃本身存在一定的自爆率,玻璃品牌为合同约定大厂品牌,不存在材料质量问题,且该处玻璃规格现场仪两块尺寸规格相同,故未对该部位玻璃进行备片(其他部位同规格批量大的有备片),玻璃破裂后我方立即通知厂家进行补片生产,因厂家年前已停止生产加工,故年后对此片玻璃进行更换。
2019年12月31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精装单位、桩基单位等参加欧谷山语泉项目1-17栋监理例会,纪要其中记录:幕墙:1、所有的门,预计明后天会安装完毕;建设单位:1、各分包单位的进度要抓紧了,现场看来还是不能按照预期的效果。2、各单位不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以后发现安全问题都会作出相应的处罚。3、幕墙施工单位,地弹簧要马上安装上以便门的安装。
2019年11月29日,欧谷公司向宏璟公司发出《安全处罚通知单》:经检查,现场发现你司施工过程中存在工人未系安全带、电焊未安排专人看火、灭火器配置不足等安全文明施工不到位现象。现责令你司立即进行整改,并对你司处以500元经济处罚。2019年12月2日,欧谷公司向宏璟公司发出《质量处罚通知单》:经现场抽查,你司幕墙骨架及预埋件焊部有10处存在焊渣未敲净、满焊不到位、防锈涂布遗漏问题,经我司工程部研究决定按每处50元对你司处以500元经济处罚。2020年1月9日,欧谷公司向宏璟公司发出《处罚通知单》:因由你司施工的欧谷山语泉售楼中心幕墙项目工程一层4轴交E-F轴因材料质量把控不到位造成一片幕墙玻璃爆裂,影响我司场地使用。经工程部研究决定:对你司处以5000元经济处罚并责令于5日内安装完成,若未能按期完成将从重处罚。
2020年1月10日,欧谷公司向宏璟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合同竣工日期为2019年12月20日,现已逾期21天。经我司研究决定扣除合同中你司赶工措施费¥200000元。2020年7月11日,欧谷公司向宏璟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关于配合工作事宜)。2021年5月10日,欧谷公司向宏璟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关于更换爆裂大板玻璃及地弹门(不锈钢门框)玻璃的函):一层幕墙大板玻璃及玻璃地弹门(不锈钢门框)近日共两处玻璃产生爆裂。请贵司尽快排查解决该质量问题,对爆裂的玻璃予以更换,以免造成人身伤害。否则我司将保留进一步采取措施的权利,并由你司承担委托第三方单位修复所发生的所有费用。2021年9月15日,欧谷公司向宏璟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关于更换爆裂大板玻璃及卫生间外窗玻璃的函):一、二层幕墙大板玻璃及开启扇玻璃、卫生间外窗玻璃等共六处玻璃产生爆裂。请贵司尽快排查解决该质量问题,对爆裂的玻璃予以更换,以免造成人身伤害。否则我司将保留进一步采取措施的权利,并由你司承担委托第三方单位修复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2021年11月1日,欧谷公司与长沙市恒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欧谷山语泉营销中心幕墙维修工程合同》,合同价款为25060元,工程已完工款项已支付。
2020年12月14日,宏璟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依法作出(2020)粤1324财保36号民事裁定,冻结欧谷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4400××××6207账户,冻结限额为9156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
2021年2月2日,欧谷公司申请对宏璟公司施工的工程量及工程款作出鉴定。2021年8月22日,惠州市建鑫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欧谷山语泉售楼中心幕墙工程》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后双方提出异议,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2021年8月22日出具的鉴定报告书作废,于2021年10月15日重新作出补充鉴定结论:本鉴定报告(不含延误工期违约金)总价为:3250565.30元,鉴定造价由以下内容组成:(一)《欧谷山语泉售楼中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包干总价3769537.48元。(二)欧谷山语泉售楼中心幕墙工程(变更部分)造价-518972.18元。(三)根据《欧谷山语泉售楼中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第四条:合同价及预付款约定:另加赶工措施费2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第九条:双方责任第(二)款乙方责任中第六项: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每延迟一天,乙方应承担违约金5000元,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延误十天以上的(含十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工期延误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因延误工期原因和具体时长资料不明确,延误工期违约金由法院庭审裁定。鉴定费44828元由欧谷公司预交。一审法院已将鉴定意见书送达当事人,双方提出异议后,惠州市建鑫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也作出相应答复。
宏璟公司以欧谷公司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宏璟公司的财产利益为由诉至一审法院,欧谷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焦点是:宏璟公司的诉讼请求、欧谷公司反诉请求的项目和数额是否应当支持?
宏璟公司(乙方)、欧谷公司(甲方)于2019年11月8日共同签署《欧谷山语泉售楼中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双方理应依约履行。惠州市建鑫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重新作出补充鉴定结论,《欧谷山语泉售楼中心幕墙工程》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是依法作出的,涉案工程总价为3250565.30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截至2020年1月10日,欧谷公司仍应支付剩余工程款750565.30元(3250565.30元-2500000元)给宏璟公司,支付款额及日期确定如下(依据双方约定,其全部施工内容完成后,由乙方向甲方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工程款总价的85%;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或欧谷公司使用一个月后,经审核无异议,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工程款总价的97%;甲方在审核过程中对工程质量、工程量等有异议的,双方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结付相应工程款;工程剩余3%结算款为保修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甲方15天内支付。涉案项目于2020年1月10日交付使用,2021年10月15日评估出结果,2022年1月10日满两年保质期):2020年1月21日前支付262980.51元(3250565.30元×85%-2500000元);2021年10月15日前支付390067.83元(3250565.30元×97%-2500000元-262980.51元);2022年1月25日前支付97516.96元(3250565.30元-2500000元-262980.51元-390067.83元)。宏璟公司称欧谷公司应以1269537.48元为本金向宏璟公司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实际竣工之日2020年1月5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不当。宏璟公司请求欧谷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本案双方并无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进行约定,利息计算从2020年7月22日前以拖欠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2020年7月22日起以拖欠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日止。宏璟公司请求超出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从欧谷公司提交的证据看,宏璟公司施工的项目其中的玻璃产生爆裂,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1、2021年5月10日、9月15日,欧谷公司分别向宏璟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关于更换爆裂大板玻璃及地弹门(不锈钢门框)玻璃的函)、《工作联系单》(关于更换爆裂大板玻璃及卫生间外窗玻璃的函),一、二层幕墙大板玻璃及开启扇玻璃、卫生间外窗玻璃等共六处玻璃产生爆裂,要求排查解决该质量问题,对爆裂的玻璃予以更换,以免造成人身伤害,否则我司将保留进一步采取措施的权利,并由你司承担委托第三方单位修复所发生的所有费用。2、在宏璟公司收函后没有到场解决该质量问题的情况下,2021年11月1日,欧谷公司与长沙市恒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欧谷山语泉营销中心幕墙维修工程合同》,对相关工程进行维修,合同价款为25060元,工程已完工款项已支付。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对于“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否则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律规定及双方协议的约定,欧谷公司应支付维修费2506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另外,宏璟公司应支付水电费3200元、罚款6000元中的1000元,宏璟公司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欧谷公司请求宏璟公司支付违约金105000元、减除赶工措施费200000元,从宏璟公司提交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证据看,造成工期滞后的原因并非宏璟公司造成,欧谷公司也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是由宏璟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此外,欧谷公司请求宏璟公司支付工程造价差额175786元、屋面保温棉价格差额30000元、总包配合服务费100000元,证据不足。欧谷公司上述请求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欧谷游乐(惠州)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广东宏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50565.30元及利息(其中262980.51元的利息。从2020年1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日止;390067.83元的利息从2021年10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日止;97516.96元的利息从2022年1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日止)。二、广东宏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欧谷游乐(惠州)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25060元,水电费3200元、罚款1000元。以上合计29260元。三、驳回广东宏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欧谷游乐(惠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667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677元(广东宏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宏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671元,由欧谷游乐(惠州)有限公司负担元13006元;反诉费10250元(欧谷游乐(惠州)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宏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3元,由欧谷游乐(惠州)有限公司负担9737元。鉴定费44828元(欧谷游乐(惠州)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宏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448元,由欧谷游乐(惠州)有限公司负担18479元。
本案二审期间,欧谷公司补充提交了广发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一份,欲证明实际已向长沙市恒源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25060元,该电子回单载明“付款人:欧谷公司;收款人:长沙市恒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交易金额:25060元;交易状态:成功;备注:服务费;附言:维修费”。宏璟公司质证称转账回单无项目名称、维修内容,无法证实与本案有关。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补充查明,欧谷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长沙市恒源新材料有限公司通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龙门支行转账25060元。欧谷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欲证明维修费的发票载明“开票日期:2021年12月29日;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密封用填料中性胶;单位:支;数量:1947;单价:11.390339574;价税合计:25060元;销售方:长沙市恒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购买方:欧谷游乐(惠州)有限公司”。长沙市恒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的经营范围为:建材批发、建筑材料、劳动防护用品、塑胶原料、消防设备及器材的销售、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建筑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新材料、新设备、节能及环保产品的安装、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在二审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能否采信,即剩余工程款是否为750565.3元;二、欧谷公司诉请的维修费25060元应否支持;三、欧谷公司的各项上诉请求应否支持?
关于焦点一,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能否采信的问题。宏璟公司与欧谷公司签订的《欧谷山语泉售楼中心幕墙工程合同》,约定了计价方式为总价包干,对工程总价载明暂定为3569537.84元,其中合同中第四条关于计价方式第6条虽约定了“合同总价及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各子目单价均为固定价,不因市场价格波动或其他风险而进行任何调整”,但双方约定工程总价“暂定”即代表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同意如受其它他相关因素影响,最终的结算总价有变动的可能性,而合同中“……不因市场价格波动……”应理解为材料未进行变更情形下同种材料市场价格的上浮或下跌,并不包括更换材料后所产生的价格变动;另根据该条中双方还约定“对因设计变更或发包人原因变更的签证、增加(或减少)部分……按市场价(不含税)再计取税金”的内容,可以看出对合同清单中没有的相同或类似子目价单的,可依据市场价计取。一审审理期间,双方都认可宏璟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有对现场材料进行变更的事实,宏璟公司主张欧谷公司在知晓更换材料后并未提出调整合同价格,应视为欧谷公司同意且无需变更合同价款;欧谷公司对此并不认可,主张宏璟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调换了较差的材料,从而导致工程造价减少。为此宏璟公司与欧谷公司就变更材料后的工程造价产生分歧,欧谷公司申请对工程总造价进行鉴定,宏璟公司亦同意欧谷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造价鉴定。一审法院通过摇珠方式依法委托惠州市建鑫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程序合法。关于惠州市建鑫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该鉴定机构根据一审法院移交的鉴定材料,结合施工的实际情况,对本案合同、比较分析表、附图、往来文件等材料记载的工程项目、工程量、单价等内容进行甄别,并按照变更后的项目费用在总价包干的范围内进行增减,继而得出案涉工程造价。该《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逻辑清晰、内容客观、论证依据充分,并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且鉴定机构也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了回复、说明、补充鉴定等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司法鉴定的要求。宏璟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足以反驳上述鉴定报告,也未向一审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故一审法院采信《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的工程造价结论,判决欧谷公司支付宏璟公司剩余工程款750565.30元及相应利息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欧谷公司主张工程量存在差异、保温棉价格存在差额,应在鉴定报告书结论的基础上对工程款继续进行扣减,仅提供其单方自行制作的《工程量比较分析表》,不足以推翻上述工程造价结论,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维修费的问题。欧谷公司已经举证证明其曾就玻璃爆裂事宜通过往来函件及工作联系单等方式通知宏璟公司,并要求宏璟公司按约履行保修义务。宏璟公司亦认可施工项目中确有部分玻璃爆裂的事实,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对上述爆裂的玻璃履行了维修义务。欧谷公司针对委托长沙市恒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维修的事实,在一审中提交了与长沙市恒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欧谷山语泉营销中心幕墙维修工程合同》《欧谷山语泉营销中心工程结算书》以及增值税发票予以证实,并在二审期间补充提交了相应的转账凭证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虽欧谷公司提交的发票名称与合同内容不一致,存在瑕疵,但转账凭证金额、发票金额均与合同标的额一致,根据上述证据形成的时间以及宏璟公司实际未履行维修义务的事实,可以印证欧谷公司另行委托长沙市恒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对爆裂的玻璃进行维修属实,相应的维修费25060元确已发生并支出。结合二审查明的长沙市恒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建筑装饰工程及建筑幕墙工程,发票所载的内容也是维修玻璃幕墙所需材料,发票的瑕疵并不影响欧谷公司已自行支付维修费用的事实。因此,宏璟公司以欧谷公司提供的发票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无需支付维修费用,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宏璟公司向欧谷公司支付维修费2506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焦点三,欧谷公司各项上诉请求应否支持的问题。1.赶工措施费及违约金。本院认为,赶工措施费是建设单位将定额工期压缩后,按照常规施工已不能满足工期要求,施工单位为了能在建设单位规定的工期里完成施工任务所采取的赶工措施的费用。案涉工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赶工措施费及违约金,上述费用的计取系都是基于实际工期与定额工期的比较得出,虽本案项目最终投入使用的时间在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之后,但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工期延后非宏璟公司原因造成,故不能以欧谷公司实际使用时间超过双方合同约定时间,就必然倒推出宏璟公司存在违约或者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相应的赶工措施,该因果关系不能成立,故欧谷公司主张扣除赶工措施费及由宏璟公司承担违约金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2.违规施工处罚费。在宏璟公司施工的过程中,欧谷公司曾三次向其开具《处罚通知书》,但宏景公司只认可其中有施工方签字的两份《处罚通知书》共计1000元,另一份5000元的《处罚通知书》因无施工方签字且宏璟公司不予认可,欧谷公司亦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一审法院判决由宏璟公司承担罚款1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27570元,由广东宏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264元(已预交),由欧谷游乐(惠州)有限公司负担11306元(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温永宏
审判员  张 竹
审判员  黄新娣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