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汇联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汇联建设有限公司、南平腾瑞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702民初66号
原告:福建省汇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九峰支路66号保温之都206。
法定代表人:陈丽丽,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坤荣,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雪娇,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腾瑞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昼锦安置楼3#楼3区-13。
法定代表人:王碧海,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福建省汇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联公司)与被告南平腾瑞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雪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腾瑞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汇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一级建造师合作协议书》;2.腾瑞公司向汇联公司退还聘用费用15万元;3.腾瑞公司向汇联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事实与理由:汇联公司与腾瑞公司于2020年5月10日签订《一级建造师合作协议书》一份,协议主要约定:汇联公司使用腾瑞公司的李忠斌提供的建筑一级建造师、B证用于汇联公司资质升级、企业经营、公开投标使用,期限三年,从有效的一级建造师、B证注册到汇联公司之日起计算。汇联公司与李忠斌双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且李忠斌无需到汇联公司坐班,仅配合汇联公司办理资质申报、年检及投标业务。年费50000元,每三年支付一次。李忠斌提交建造师系统的注册申报并提供相应证据给汇联公司,汇联公司提交建造师注册成功后3日内,支付75000元,剩余75000元在建造师注册成功之日后3日内付清。如李忠斌在聘用期内要求终止协议,转出汇联公司的,腾瑞公司应向汇联公司支付20万元违约金。汇联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9日、5月25日向腾瑞公司指定的账户转账75000元、75000元,汇联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李忠斌于2021年1月14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其与汇联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等,后南平市延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裁决书》:李忠斌与汇联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李忠斌的全部诉求。该情形拟证明李忠斌已终止涉案协议,并且转出汇联公司,因此汇联公司与腾瑞公司签订的《一级建造师合作协议书》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故汇联公司享有解除权,并且有权要求腾瑞公司退还聘用费用、支付违约金等。
腾瑞公司未作答辩。
汇联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两份、《仲裁裁决书》一份、《一级建造师注册及注销登记信息》一份。本院认为,腾瑞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汇联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其提出的待证事实具有证明力,均予以采信。关于汇联公司提交的《一级建造师合作协议书》是否有效的问题,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一并予以阐述。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李忠斌拥有建筑一级建造师、B证等建筑类执业资格,受聘于腾瑞公司。因资质升级、企业经营、公开投标等需要,汇联公司与腾瑞公司签订一份《一级建造师合作协议书》,协议主要约定,汇联公司聘请腾瑞公司的李忠斌作为其公司的工程技术顾问,使用李忠斌持有的建筑一级建造师、B证办理资质申报、年检及投标等业务。汇联公司与腾瑞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且腾瑞公司李忠斌不用到汇联公司坐班,仅配合汇联公司办理上述业务。年费用50000元,三年一次支付。协议还就其他事项进行约定。汇联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9日、5月25日向腾瑞公司指定的账户转账75000元、75000元,合计支付聘用费用150000元。2020年5月19日,双方将李忠斌的建筑一级建造师等证件注册至汇联公司使用。2021年1月14日,李忠斌对汇联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其与汇联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汇联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等。2021年3月5日,南平市延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裁决书》[延劳人仲案(2021)第129号],认为汇联公司与李忠斌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实质上双方之间只是形式上的“挂证关系”,遂仲裁裁决:“驳回申请人李忠斌的全部诉求。”2021年1月21日,汇联公司已上报注销李忠斌在其公司的建筑一级建造师等证件。汇联公司认为李忠斌已通过仲裁的方式明确表示退出其公司,《一级建造师合作协议书》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遂将腾瑞公司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的《一级建造师合作协议书》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七)项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本案中,汇联公司以其享有合法的合同权利为由,向腾瑞公司主张返还聘用费用并支付违约金。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汇联公司、腾瑞公司以签订《一级建造师合作协议书》的方式,将李忠斌的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有偿提供给汇联公司使用,双方之间应为“挂证”关系。双方之间的“挂证”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规避了国家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客观上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汇联公司、腾瑞公司之间签订的《一级建造师合作协议书》应认定为无效,汇联公司不享有合法的合同权利。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汇联公司仍坚持原诉请,且不同意按照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处理。故汇联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福建省汇联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福建省汇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陈 泱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国镇
书 记 员  陈 欣
一、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
账号:9050********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