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6民初1711号
原告:武隆县硕邦机电物资供应站,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西路31号,注册号500232600046141。
经营者:张彩娟,女,1982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贽,重庆隆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海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滨路博生村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259975T。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隆县硕邦机电物资供应站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海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隆县硕邦机电物资供应站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隆县硕邦机电物资供应站在开庭审理前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隆县硕邦机电物资供应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3.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隆县硕邦机电物资供应站负担。
审 判 员 陈 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何开亮
书 记 员 汪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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