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集团海南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全鼎商贸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海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1民初705号
原告:四川全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壁州街道城南路4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MA69WTUD72。
法定代表人:熊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彪,巴中市通江县麻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海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面前坡东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259975T。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原告四川全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海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原告四川全鼎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全鼎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全鼎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2元,由原告四川全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 成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