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集团海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十二局集团海南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921执5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2月23日出生,住甘肃省文县。
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海南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259975T。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10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海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川1921民初12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海南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生效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于2022年1月11日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1921执5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再次执行的,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高峡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