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921执5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2月23日出生,住甘肃省文县。
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海南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259975T。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10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海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川1921民初12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海南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生效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于2022年1月11日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1921执5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再次执行的,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高峡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