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626民初400号
原告:**,住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边坝县。
被告:西藏大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楼****-A。
法定代表人: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男,西藏冈仁(日喀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海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藏大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海南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求并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缴纳诉讼费487.42),减半收取计25元,应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索 朗 德 吉
审判员 次仁央宗
审判员 德青曲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次旦卓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