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4财保1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84年7月27日,住广东省湛江市。
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海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滨路博生村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259975T。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海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1)渝0114执保3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中铁十二局集团海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限额冻结中铁十二局集团海南工程有限公司在XXXX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250000元。***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中铁十二局集团海南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关于***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海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铁十二局集团海南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支付义务,***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中铁十二局集团海南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庞 建
书记员陈前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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