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1民初410号
申请人:南京柏瑞智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宝塔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常州中天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通江南路**新城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倪定保。
被申请人:无锡安然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div>
执行事务合伙人:无锡雅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无锡雅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惠勤路**-1071d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京柏瑞智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中天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无锡安然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然合伙)、无锡雅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柏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天公司、安然合伙、雅舟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柏瑞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中天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无锡安然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雅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7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