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通华新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江聚合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2015)门开商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门市人民法院(2015)门开商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南通华新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18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