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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12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通华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五甲工业园西首。
法定代表人:包宏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武轶,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国伟,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奥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林城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宝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南通华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奥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5民终148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南通华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通华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健芳
审判员金子明
审判员李建宏
二○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