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华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91民初10097号
原告:南通华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包宏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武轶,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谭虎传。
南通华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南通华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华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汉彬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迪雯
书 记 员 韩建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