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华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某某环境工程成套设备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破申240号 申请人:南通华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五甲工业园西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轶,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环境工程成套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A座305-18室。 法定代表人:赵怿忻。 申请人南通华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天津市**环境工程成套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天津市**环境工程成套设备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天津市**环境工程成套设备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13日,注册资本为1000000元人民币,股东为***、赵怿忻,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地为天津市津南区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A座305-18室,经营范围主要为新材料、环境保护技术及产品的开发、咨询、服务、转让;机械设备、塑料制品、化工(危险品、易制毒品除外)批发兼零售(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专营专项规定办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成诉。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南民三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天津市**环境工程成套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华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46320元;二、被告天津市**环境工程成套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华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4632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申请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0月17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0112执恢594号执行裁定书,因未查到被执行人天津市**环境工程成套设备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系债权人申请的破产清算案件。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故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南通华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天津市**环境工程成套设备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