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华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240号 申请人: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绿园路4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908866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南通华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五甲工业园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60836633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华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0万元或与此等值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华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0万元或查封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等其他财产及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 智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雯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