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终39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横溪村。
法定代表人:钟永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秀娟,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荣文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竹苑1号楼。
法定代表人:谭炜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英,广东广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钟永海,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上诉人***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广东荣文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钟永海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8)浙0212民初8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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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赵文君
审 判 员 方资南
审 判 员 朱 静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代书记员 许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