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91民初11号
原告:江苏上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刘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伟、朱奇,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告:镇江市博康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郭丽,女,198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俊、王高宇,江苏瀛镇(丹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上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博康策划咨询有限公司、郭丽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上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上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且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上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上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 涌
人民陪审员 吴和芳
人民陪审员 黄陆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武 凡
书 记 员 潘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