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上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上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16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上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万达广场DA1幢第10层1011室。
法定代表人:刘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丰县。
上诉人江苏上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1111民初4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上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1111民初432号民事裁定,并依法改判;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有双方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为证;2、《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2条以及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均规定,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被上诉人作为项目负责人,本应勤勉地履行岗位责任,完成工作内容,但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已造成上诉人损失,其明显有过错,且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失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3、《合伙人制度》中关于分红和津贴的内容,实质是被上诉人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特殊待遇的约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分红和津贴,也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江苏上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返还江苏上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获取的合伙人津贴22000元、分红90000元;2、判决**赔偿因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江苏上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江苏上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虽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本案中江苏上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请**返还分红和津贴,不应由劳动合同法调整,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江苏上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可另行主张。
裁定:驳回江苏上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江苏上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于2018年3月1日起成为江苏上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一般合伙人,享受公司年度净利润分红,但双方之间并非合伙法律关系。江苏上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要求**:返还江苏上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获取的合伙人津贴22000元、分红90000元;赔偿因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江苏上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00元,属于双方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畴。一审法院裁定认为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1111民初43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静
审 判 员  李守斌
审 判 员  朱云云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德彦池
书 记 员  李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