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仲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205民初395号
原告项世罗,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委托代理人余靓,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被告***,男,1981年7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被告江苏仲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宝带西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世罗与被告***、***、江苏仲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项世罗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项世罗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项世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5.00元,由原告项世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一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