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11118号
原告:上海稳众自动化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克珍,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仲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钧辉,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奇,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稳众自动化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仲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稳众自动化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408.54万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合同》。原告将涉案“锂电池生产线项目车间隔断除湿制冷标段工程”交给被告施工,合同金额1,361.80万元。根据合同第四条第1款约定,工程期限为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20日;第5款约定被告逾期完工超过10日的应向原告承担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合同签订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直到2018年1月15日才完成施工。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承担两份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无管辖权。而且,双方就涉案合同项下的工程款纠纷已经由工程所在地的法院进行了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卿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喻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送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