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民终1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稳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志,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苏州仲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苏州仲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宝带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宏岳,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海稳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仲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9)鄂0281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稳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仲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理中查明,原苏州仲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企业变更,变更后企业更名为苏州仲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宏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稳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仲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稳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仲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本诉受理费40920元减半收取20460元,由上海稳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反诉受理费48782元减半收取24391元,由苏州仲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 军
审判员 童 威
审判员 曹晓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万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