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执225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仲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宝带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344065360。
法定代表人:张宏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稳众自动化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锦宏路518号1幢A146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5997488152。
法定代表人:丁克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仲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稳众自动化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1121民初40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赣1104执22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国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