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民初3080号
原告:上海稳众自动化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锦宏路518号1幢-146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0918271929。
法定代表人:丁克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流,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仲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宝带西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344065360。
法定代表人:张宏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钧辉,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奇,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稳众自动化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仲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稳众自动化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稳众自动化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稳众自动化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504元,减半收取47,752元,由原告上海稳众自动化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