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双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谭连起、石家庄双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民申23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56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家庄双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398号西三庄别墅区30栋1号。
法定代表人:张中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双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终1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双友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要求***到山西出差及***存在无故旷工的事实。***自己缴纳了2016年1月至10月的养老保险费,双友公司谎称已为***报销了该费用。双友公司称将***的工资结算至2016年2月,但双友公司并未将***2016年1-2月的工资打到其河北银行工资卡上。双友公司已当庭承认为***结算工资及保险费一万余元,而原审法院并未让双友公司出示结算单,双友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张双友公司于2016年2月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并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双友公司对此亦不认可,故原判决对***要求双友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源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