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民申23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56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家庄双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398号西三庄别墅区30栋1号。
法定代表人:张中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双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终1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双友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要求***到山西出差及***存在无故旷工的事实。***自己缴纳了2016年1月至10月的养老保险费,双友公司谎称已为***报销了该费用。双友公司称将***的工资结算至2016年2月,但双友公司并未将***2016年1-2月的工资打到其河北银行工资卡上。双友公司已当庭承认为***结算工资及保险费一万余元,而原审法院并未让双友公司出示结算单,双友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张双友公司于2016年2月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并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双友公司对此亦不认可,故原判决对***要求双友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源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