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紫鑫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紫鑫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青岛国丰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211执41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鑫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姚尧,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国丰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9)鲁0211民初162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鑫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国丰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20000.00元;剩余194764.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0211执4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