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紫鑫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30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通民监字第00002号
原审原告:江苏紫鑫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
原审原告江苏紫鑫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1)通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院长发现该判决确有错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案进行再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