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紫鑫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紫鑫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紫鑫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30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通民监字第00002号
原审原告:江苏紫鑫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
原审原告江苏紫鑫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1)通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院长发现该判决确有错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案进行再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