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康法执字第54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崇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紫鑫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江西省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紫鑫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追偿权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苏紫鑫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江苏紫鑫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