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3107号
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练溪大道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04455070J。
法定代表人:钱江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祥,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宇辉,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科技创业园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立发大道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621MB04183434。
负责人:贲道明,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峰,系该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忠泉,江苏海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紫鑫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人民政府东首1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3952361。
法定代表人:姚尧。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志兵,该公司员工。
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科技创业园管理办公室、第三人江苏紫鑫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5332元,减半收取2666元,由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缪宏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跻峰
书 记 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