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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503执1875号
申请执行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练溪大道**。
法定代表人:钱江明。
被执行人:江苏**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政府东首10米/span>
法定代表人:姚尧。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苏**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履行执行款50035元,申请执行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
至此,申请执行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据以申请的(2021)浙0503民初19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