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镇江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森禾花卉园艺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民终40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镇江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743915156Q。
法定代表人:朱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燕,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森禾花卉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秦集镇宗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5711049Y。
法定代表人:陈启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伟,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天河花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宗洼村******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5703153R。
法定代表人:周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谭,安徽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丹丹,安徽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镇江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森禾花卉园艺有限公司、蚌埠天河花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4民初3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当事人约定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一般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但负责政府审计的部门或机构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计结论,经当事人申请,且符合进行司法鉴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在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江苏镇江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将工程竣工资料交付给安徽森禾花卉园艺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未通过审计或鉴定查明涉案工程造价,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4民初38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镇江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60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宇堂
审判员  洪增余
审判员  罗正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邵荣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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