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淮安市同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镇江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民初4866号之二
原告:淮安市同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555894474B,住所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燕山路与迎春大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陆廷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永保,江苏普悦(盱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丽,江苏普悦(盱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镇江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743915156Q,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
法定代表人:朱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磊,江苏金荣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燕,江苏金荣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安市同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镇江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淮安市同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以被告江苏镇江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同意先行处理质量问题及对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出具相关质量问题解决方案进行论证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同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愿处分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同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原告淮安市同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娇娇
审 判 员  陈 军
人民陪审员  田 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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