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9民初142号
原告:临沂超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河东元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临沂超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临沂超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沂超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