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5民初3282号
原告:宁夏天马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被告:鑫博海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夏天马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鑫博海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宁夏天马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夏天马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天马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1元,减半实际收取601元,由宁夏天马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罗 江
人民陪审员 刘 烨
人民陪审员 李思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程建红
书记员 韩振江